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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辉知胜诉佳讯 | 福建省高院再审改判被申请人赔偿80万损失

2023-08-22

二审法院对被诉侵权行为的事实认定:



再审法院的事实认定:



原审法院与再审法院对本案争议焦点的审查思路及认定结果截然不同。再审法院首先审查被诉商标与权利商标的核准使用商品,二者核定使用于相同商品品类;其次,被诉侵权标识“闽凤铝型材”和“闽凤铝材”标识,用于产品包装膜上,系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再者,被诉“闽凤”商标改变字体且与“铝型材”、“铝材”相同的字体一并使用,属于不规范使用(与原审对不规范使用的审查标准明显不同);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之所以要认定被诉侵权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是法院管辖的需要,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规范使用的商标之间的纠纷应当提交商标局裁定,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驰名商标除外)。最后,法院根据二者的比对,认为“闽凤”商标的显著部分在于“凤”,该显著识别部分与权利商标“凤铝”的主要认读“凤”相同,因此二者构成商标近似。被诉侵权商标用在铝型材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从而认为该商品源于再审申请人凤铝公司。

在混淆结果的认定上,原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了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号码等,结合商标的比对,认为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被诉产品产生混淆。但是原审法院忽略了商标系相关公众主要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在认定是否会导致混淆的考量因素上,应当以商标的比对为主,原审法院以其他因素为主的认定思路有本末倒置之嫌疑。

纵观再审法院判决,其严格按照商标侵权纠纷的审查思路:商标使用品类比较→商标性使用→商标近似或者相同→混淆结果,再审说理逻辑严密,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惩治了违反行为。本案再审的胜诉,再一次展现了辉知队在知产领域积累的充分诉讼经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马律师
马律师